加快核电损害有关立法 完善核保险建议
来源: 中国保险报
发布日期:2011-03-22
核电站的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核电站的发展情况和潜在的风险应进行深入探讨。
核电站建设期间的
建工险费率需合理化
目前,我国核电站保险中的建工险的费率,在各大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持续下降,远远低于国际水准,现在费率大概只有0.1%到0.2%。由于核电站在建设中出现事故的概率比较低,保险公司尚未出现由于低费率造成亏损的情况。但是,为了更好地应对核电站的风险,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损失,收足保费是前提、是必须。
核电损害的有关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核电损害的法规较少,而且只是批复的形式,即《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是2007年国务院下发的。最近几年,我国核电站发展迅速,每年都有新的核电站筹备计划,新形势对核电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与时俱进,定期对该批复进行修改,使其适应我国核电的发展。
提取巨灾责任准备金
巨灾保险都具有高风险、高赔付、低发生率的特点。一旦损失发生,单一保险公司很难应对高额的赔付,尽管我国已成立了核共体,并能向国际核共体分保,但是,我国核共保体的资金充足率应该引起重视。日本的核共保体每年都会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巨灾准备金,无限期保留,而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应该每年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巨灾准备金,为应对潜在的巨灾损失做好充足的准备。政府可以对提取的核电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予以免税优惠,支持核电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核电站风险检查制度应标准化
建立标准化核电站风险检查制度,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便于相关保险人员对核电站风险的核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核电站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从而降低核共保体的赔付率。
从核电站的角度来说,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以核查制度为标准进行风险损前管理,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
网友评论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核电信息网拥有管理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核电信息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用意见反馈向网站管理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