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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共体15年累计承保17亿 核损害赔偿立法亟待破题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日期:2014-03-04

  “在世界上所有核电国家里,只有中国没有对核损害赔偿立法。” 中国核保险(放心保)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在两会召开前夕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称,并希望可以有参会代表提出相关提案。

  由核事故引起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责任损失,由于核损害的巨灾性质,常规保单中一般都会将上述损失除外。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明确责任的归属,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明确核电运营商承担无过错责任。

  左惠强表示,核风险的特殊性在于风险巨大和后续长时间的影响。按照最新国际公约要求,核损害索赔时效可达30年。相较于普通责任,核损害赔偿更需要立法来确定。

  中国核共体成员公司的数量从发起设立时的4家增加到目前的25家,包括中再集团、人保产险、平安产险、太平洋(601099,股吧)产险、国寿产险、劳合社、瑞士再保险、汉诺威再保险等20家原保险公司和5家再保险公司。

  核损害赔偿亟需立法

  左惠强告诉记者,中国核共体每一危险单位核保险承保能力,已由成立初期的境内业务4650万美元、境外分入业务1500万美元,分别提升到境内业务8.98亿美元、境外分入业务3.67亿美元,增幅分别为19.31和24.47倍;境内业务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能力仅次于日本核共体、英国核共体和瑞士核共体,境外分入业务承保能力也居国际前列。

  截至当前,我国投入运营的19座核反应堆的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均由中国核共体承保,核共体还承保了中核集团甘肃404军民两用核设施乏燃料贮存核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境内核燃料、乏燃料运输核第三者责任险。

  2013年中国核共体境内外业务毛保费收入2.8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3%,其中境内业务毛保费收入2.27亿元,中国核共体自留保费7418万元,境外业务保费毛保费收入5837万元;归属中再集团的保费收入5303万元,其中境内业务收入2851万元,境外业务收入2452万元;核共体执行机构提取管理费714万元。

  1999年至2013年,核共体累计承保保费17亿元,其中自留保费7.4亿元;累计支付赔款1.2亿元,未决赔款1840万元,平均赔付率8.14%,自留业务赔付率5.23%。

  虽然核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但我国核事故损害赔偿的立法及赔偿限额等问题迟迟未解。截至目前,我国仅于2007年6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即64号文。

  64号文规定核电站运营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运营者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8亿元的财政补偿。

  这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巨大。有些国家是让运营商承担无限责任,例如,日本、瑞士、德国、奥地利、芬兰。所有核电国家全部要求核电运营商做最低的财务保证,而大多数国家的财务保证都是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实现。

  国际核共体GPC委员会主席Eero Holma介绍,保单限额最高的为日本、荷兰和比利时,达到约15亿美元,而瑞士约为12亿美元。

  左惠强认为,中国规定的3亿元人民币最高赔偿额,与其他核电国家相比,处于一个较低的保障水平。福岛事故之后,我国正在推进核安全立法,在“核安全法”里是否加进一定的核损害赔偿条款尚在讨论中。

  东京电力已赔付360亿美元

  三年前,日本大地震造成福岛核电站全损,核事故级别达到最高的第七级。日本政府紧急疏散34万人,与此同时,有150多万人自主避难。

  左惠强称,每次核事故对全世界核电产业都影响深远。现在日本所有的核电站都处于关停状态,在未达到日本政府提出的更高核电站安全标准之前不能重启。日本有30%的电力来自核能,福岛事故对日本的能源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福岛核事故后,中国也对境内所有的核电站进行全面检查,国务院还召开常务会议,暂停建设内陆核电站,从原来的每年计划兴建核电站七八台降到两三台。

  左惠强表示,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福岛核电站运营商,东京电力已经赔付360亿美元,预估赔付将达到500亿美元。而后续的去污处理将会超过25年,可能最后的赔付金额会超过1000亿美元。东京电力作为日本最大的电力企业,也无法承担如此规模的赔付。

  运营中的核风险一般由核共体来承保,建设期间的核电站风险是由常规保险市场来覆盖。在核电站建成核燃料装堆的那一刻,由常规的建设安全工程险转为核物质损失险和核损害第三方责任险。

  左惠强告诉记者,二战后,发达国家逐渐和平地使用核电,核共体也应运而生。任何一个国家建成核电站时,保险业就会相应成立核共体,各国的核共体都由本国国内的财险公司组成。现在世界范围内的26个核共体覆盖27个核电国家的业务。

  Eero Holma称,虽然各国的核共体相互独立,但是相互承保各自的业务,即相互共保、互担风险,还相互分享核电保险的技术经验。

  Eero Holma还表示,核电的巨额风险,通过核共体体系在全世界几百个财险公司之内得到分散。这种风险分散机制的范围非常广,能够满足保险的“大数法则”,达到风险的平衡,经过几十年的国际实践检验,核共体体系是核风险分散的最佳方式。现在中国核电发展处于大规模建设阶段,也是各种风险可能相对集中爆发的阶段,建议中国核电工业进一步切实加强风险管理,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将核巨灾风险有效地分散到核工业外部,避免造成系统性问题。(编辑 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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