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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布日期:2014-05-20

关于《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电力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水平,保障居民生活和用户可靠用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4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9日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三)组织电力可靠性检查、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

(五)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五条 可靠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实施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

(三)负责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

(四)负责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和预测工作;

(五)负责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七)开展其他可靠性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核查和报送;

(四)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五)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管理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七)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电力可靠性信息核查,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统一的可靠性技术标准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并统计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的信息内容:

1、100 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100 千瓦及以上容量风力发电机组可靠性信息;

2、200 兆瓦及以上容量常规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

3、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

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

6、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7、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辖区内电力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的报送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汇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能源局省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省监管办报送;省监管办汇总核实后报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监管局”)。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省监管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监管局报送。区域监管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监管局报送。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 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5 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2 月15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以下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1、发电机组500 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2、变压器500 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断路器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架空线路100 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以及其它输变电设施1000 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3、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4、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 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的电力安全事件,以及超出电力系统设计限额的灾难性事件引发的供电用户停电事件。+

第十三条 省监管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区域监管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监管局应当自省监管办信息报送截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电力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电力可靠性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可靠性中心对电力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可靠性中心根据履职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

第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以电力企业自查为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和规程标准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瞒报、谎报和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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