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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行政处罚两家核安全设备厂商:罚款80万元(附文)

来源: 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5-02-13

      国家核安全局行政处罚了两家核安全设备厂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对两家企业进行了80万元的罚款。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00100006750
      组织机构代码:62800173-8
      法定代表人:印建安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安排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台山核电项目核级风机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并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关于陕鼓通风台山核电DVL系统差异化风机合同问题的调查报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台山E-001 DVL系统风机差异化制造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台山项目DVL差异化风机分包合同管理问题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函》(广核工函〔2014〕26号)等报告及2014年9月19日调查形成的2份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核安函〔2015〕12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5〕03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限期6个月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并处3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并于限期改正期满后十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整改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0日印发

      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15100001348
      组织机构代码:67327645-8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无许可证擅自从事台山核电项目核级风机设计、制造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鼓通风台山核电DVL系统差异化风机合同问题的调查报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台山E-001 DVL系统风机差异化制造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台山项目DVL差异化风机分包合同管理问题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函》(广核工函〔2014〕26号)等报告及2014年9月19日调查形成的8份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核安函〔2015〕11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5〕02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陕鼓通风发〔2015〕3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5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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