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首      页 核电新闻 政策法规 聚焦核电 核电站一览 国产化 核电技术 招标信息 专家点评 人物风采 核电视频 技术论文 供应信息 核 安 全 后端处理 工程图片 走进核电 供应商名录 核科普 会议会展 合作交流 政经要闻 网上展台 核电图书 企业招聘 求购信息
您的位置: 中国核电信息网  >  国际核讯  > 印澄清与美的核能协议 责任法未修改

印澄清与美的核能协议 责任法未修改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5-02-15

      2月8日,印度政府于发表声明,对与美国政府就民用核能合作达成协议做出了澄清,印度没有修改相关国家责任法,仍与全球标准一致。
      上个月莫迪总理会晤美国总统奥巴马时就此议题进行了讨论,双方联合声明称对2008年9月的“123协议”取得了“重要突破”。印外交部表示,“印度和美国在民用核设施的责任方面达成了谅解,并敲定了政府安排的相关文本以实施2008年9月的123双边协议。
      印美民用核能合作推进实施联络小组在去年9月莫迪总理访美后,已分别在印度、维也纳和伦敦召开了三次会议,并对《印度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CLND)》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CSC)》是“相互兼容的”达成了共识。
      印度CLND的核心内容是第17条,其中规定了核损害赔偿支付以后的追索权。但政府澄清说,第17条给予了经营者——印度核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性权利,但该条款并非法令性的,而是“授权性”的规定。此外,政府也在寻求解决国际和国内供应商针对CLND第46条所提出的关注,包括对运营商不利的补救措施,该规定不允许核灾难受害者到国外法庭寻求赔偿。
      印度政府在声明中提出创建“印度核能保险池”,作为总体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该保险池是印度5家公共保险公司组成的财团,印政府通过或有负债的形式出资75亿卢比,在外国投资反应堆投产前的4至5年无需支付。财政部有望在短期内批准该项政府支出。报道称,很显然,美方联络小组成员通用电气和西屋公司未同意该保险池方案,因为其必须对商业战略做出重大调整。
      印度政府还提议设立核责任基金。该基金的建立将持续十年以上,通过对已投入运营和新建核电站产生的电能对运营商征收费用。
我来说两句
网名: 您的联系方式: (电话,手机)
验证码:
查看评论(0)
网友评论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核电信息网拥有管理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核电信息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用意见反馈向网站管理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