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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进一步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7-09-05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8月2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核安全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贯彻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对我国核安全观进行了表述,深化打击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并明确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鉴于核损害赔偿作为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同于普通的损害赔偿,三审稿中对核损害赔偿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此外,在核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中增加国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

  对于核损害赔偿,三审稿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置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乏燃料处理处置、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是核工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并且处理、处置周期长、难度大,需要的资金量巨大。目前,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已经提取,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虽然已有规定,但没有落实。鉴于此,有意见认为,核安全法应当对提取这些费用作出安排。三审稿据此增加一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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