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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核电归国务院管!

来源: 核电那些事 作者 | 老毕 发布日期:2020-04-13

    国家能源局4月10日消息,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国家能源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能源法是什么东东?

    法律,就是规则。

    能源法,就是能源领域的规则。

    这个很好理解,就像体育赛事,没有规则就会乱(当然,有规则,但规则不好会更乱)。

    为什么现在要出台能源法?没有法律我国的能源行业不也发展了这么多年吗?

    这个就需要理解一下。

    就在3月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就通过媒体呼吁“建议加快能源法立法工作进度”,理由是:能源问题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关单行法无法解决能源市场体系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

    来,粗体再读一下:

    1.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法律,非常重要,但是一直缺位;

    2.在没有基础法的情况下,已经有一些单行法,例如《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等;

    3.目前还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市场体系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需要借助能源法出台推动解决。
 
    难产的能源法 2006-2020

    我国能源法的提出可追溯到1979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指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有各种经济法”,并提出要制定包括能源法在内的五部经济法律。

    最初能源法工作落实由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委及所属的能源研究所承担,进行了能源立法理论的探索,最终由于全国能源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的撤消而告停。

    直到2005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批示要起草能源法。

    《能源法》于2006年开始起草;

    2007年底,国家能源办正式对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013年,《能源法》被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在此期间的一个主要分歧是:《能源法》如何定位?

    有人认为我国出台的《能源法》应该是一部能源基本法,由全国人大通过;有人则认为《能源法》应该是一部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具有指导和协调其他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的效力;

    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综合性和基础性的《能源法》就必然定位于查漏补缺的角色,对其他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和协调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研究能源法的专业人士表示,按照惯例,能源法需要有主管部门牵头,然而现在与能源相关的职能散落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中,立法工作在现行体制下还有很多牵制因素,面临不少困难。

    由《能源法》,又想起了早在1984年启动研究并于2018年9月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原子能法》。

    立法,路漫漫其修远兮。

    核电部分的解析
 
    作为核电人,还是关心下核电。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核电的描述:
 
    第四十九条〔核电开发〕

    国家坚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核电规划、选址、前期、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核电项目的投资经营市场准入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加强核电厂址资源保护,推进先进核电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自主创新,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经济的核电技术,促进核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培养核电专业化人才。
 
    第五十条〔核电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核电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核安全监督,加强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和核电厂安全文化建设,确保核电安全高效发展。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关于核电的提法,并没有太多的新意。发展与安全,是核电行业的永恒主题。

    我的理解:发展,再怎么强调都快不了;安全,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值得骄傲的是:核电归国务院管!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也是我国能源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

    核电项目核准一直都是要核报国务院的。

    在2014年的“简政放权”中,能源局保留了的17项审批权中就包括区域省级规划及水电、核电。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核电项目的投资经营市场准入由国务院作出规定”,这就是所谓的牌照管理,这与2016年《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也是一致的。

    在《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中对投资主体准入与管理提出:核电市场的〔准入条件〕有:

    (一)具有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完善的核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核应急保障体系,建立良好的核安全文化;

    (二)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并具有作为参股股东至少8年的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其中至少包括1个机组的完整建设周期及其3年运行的经验;

    (三)具有数量不少于300人、符合核电相关资质要求的人才队伍,其中具有5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得低于50%, 且专业配置应当满足核电项目管理的需要;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融资能力;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资质,应该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科技计划的核电示范工程,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国务院确定。
 
    对的,市场准入条件有,但最终还是需要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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