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日期:2021-01-15
eo记者 刘文慧
2020年的最后一天,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次针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制定出台的系统性规定。《规定》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维度,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中涉及安全的部分进行要求。
《规定》亮点颇多。
对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控股企业的安全责任,《规定》进行明确定义,其中,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承担核安全全面责任。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相关能力和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在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期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具备相应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经验反馈方面也要求要建立相关体系,鼓励报告。
在罚则方面,控股企业和营运单位负责人被约谈结果将向社会公开。这是中国核电安全管理史上从未有过的规定,有望进一步推动核安全监管和信息公开,加深公众对核电安全监管的理解。
全寿期、全过程责任
《核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只是,《核安全法》对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从字面上看,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指具体核电站业主公司,但此前中国商用核电站主要由三家核电央企控股,控股母公司在技术和经济实力上更具话语权,因此亦有行业人士认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包含控股企业在内。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与核动力厂控股企业进行区分。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规定》第二章第六条安全责任从6方面列出核动力厂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从时间上,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所负安全责任覆盖核电站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全寿期;从参与深度上,核动力厂营运单位需要参与制度制定、人员管理、放射物检测、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等多个环节。
《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更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在核动力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期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应该具备的能力包括工作过程的质量保证能力。
而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企业集团应当加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虽然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相关单位承担,但委托行为不转移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承担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鼓励经验反馈
在核安全文化部分,《规定》要求,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安全隐患和管理体系缺陷,对所报告事项、建造和运行事件及经验、行业良好实践和科技进步等信息进行及时筛选、评价和反馈,持续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促进运行经验反馈工作,世界上核电发展国普遍建立了运行经验反馈制度。早在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便正式发布核电厂运营单位报告制度法规文件,根据文件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的种类包括定期报告,运行事件报告,建造事件报告和事故应急报告。
实践发现,仅对报告本身做出要求并不足以满足核安全工作需要。
知情人士告诉eo,运行人员进行经验反馈,会得到相应的保护,不会因为发生误操作而受到惩罚。这也是运行经验反馈制度建立的基础:支持发现、报告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不会扣工资,但不少公司考核时会将发生运行事件的因素考虑在内,核电运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岗位晋升多少会受到影响。
在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安全隐患和管理体系缺陷之外,《规定》也要求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规定》第九条指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明确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履行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程序方法等支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和奖惩制度。
举报违规造假受保护
《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明确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防控要求与措施,发现相关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审查验证为核动力厂物项或者服务提供检测的机构资质、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记录等,保证其真实、完整、可追溯。
对于违规和造假行为,举报是重要信息渠道之一。《规定》对于举报做出详细要求。
《规定》总则第五条明确,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规定》严禁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压制和打击报复。
约谈将向社会公开
《规定》在罚则部分,分别列出企业集团和核动力厂运营单位适用于罚则的情形。如果存在相关情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据eo了解,以往核安全监管领域做出的行政处理,相关处罚决定书会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曝光台”栏目发出。eo查阅已发出的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多为对供应商、建设单位作出的,未见对核电业主单位、控股企业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国内核电项目控股企业有4家,分别为中核集团、中国广核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华能集团,均为央企。不难想象,相关央企主要负责人约谈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带来多大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这也将促进公众对于核安全监管的认识,提升对核电安全的信心。
罚则也明确,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和相关单位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核安全监管新概念
中国核安全法规基本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标准制定。在《核安全法》出台之前,已有的核安全法规多着力于质量保证,如HAF001/02/01-1995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3-2004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进行规定。
熟悉核安全监管的专家告诉eo,21世纪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管理体系”以替代“质保体系”概念,新概念范围有所扩大,如要求把核安全、环境、工业安全、职业健康等等都纳入管理体系。
2017年9月,《核安全法》出台,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有满足和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规定》正应《核安全法》要求出台,填补了国内核安全监管在管理体系方面的空白。
相关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4_815858.html
http://www.mee.gov.cn/ywdt/bgt/
http://jubao.mee.gov.cn/netreport/netreport/index
http://www.mee.gov.cn/xxgk/ysqgk/201706/t20170625_4166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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