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核智库 发布日期:2025-09-11
9月10日,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与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在北京联合发布《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安全保证:从政治承诺迈向国际法律文书》研究报告,从学术角度发出加强核领域全球治理的中国智库声音,这是中国学术机构首次公开发布关于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的专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共计6章,约1.1万余字。报告客观分析了无核安保问题的基本情况、主要国家政策主张、重要意义和现实挑战,并从智库专家的角度就如何广泛凝聚国际共识、务实探索推动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谈判提出了建议。在当今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全球治理走到新的十字路口的历史当口,此次报告发布也是中国智库积极践行习近平外交思想,落实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的有益尝试和生动实践。
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党委书记、董事长罗清平,军控协会会长成竞业出席会议并致辞。军控协会秘书长戴怀成主持会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北京大学、外交学院等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媒体代表七十余人参加会议。罗清平强调,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对实现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目标、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罗清平表示,作为致力于研究核军控防扩散领域重大问题的专业学术机构,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联合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组织开展无核安保专题研究,系统梳理无核安保问题历史经纬和最新动向,深刻剖析解决无核安保问题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挑战,研究提出推动谈判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的措施建议,力求从学术角度传达中方智库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坚定声音,为推动国际军控和防扩散进程注入新动力、凝聚新共识。
成竞业表示,摆脱核武器与核战争威胁,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消极安全保证,有助于推进核裁军进程,推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也是核领域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下,无核武器国家对尽早谈判缔结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的诉求更强烈、呼声更高涨,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的重要性日显突出,紧迫性进一步上升。这不仅事关无核武器国家的正当权利,而且也对减少核风险、加强国际不扩散机制、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成竞业强调,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一直致力于积极开展二轨军控活动,此次与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联合发布专题研究报告,希望有助于国际社会更加重视无核安保问题,并就此采取切实有效行动。《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安全保证:从政治承诺迈向国际法律文书》专题研究报告核心提要
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简称无核安保,是指无核武器国家享有免受核攻击和核威胁,以及一旦遭到此种攻击和威胁时获得援助与支持的安全保证,包括积极安全保证和消极安全保证两个部分。其中,积极安全保证是指在无核武器国家遭受使用核武器的攻击和威胁时,核武器国家向其提供援助与支持;消极安全保证则是指核武器国家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长期以来,无核安保特别是消极安全保证始终是国际核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的重要议题。无核安保问题最早提出于20世纪60年代《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谈判期间,自70年代起引发国际社会高度关注,随后在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裁谈会及其附属机构等不同机制下进行了持续深入的讨论,并形成了基本共识。
从既往实践看,核武器国家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声明和国家声明的形式,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安全保证;核武器国家还通过签署和批准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附加议定书,向无核武器区条约缔约国提供消极安全保证。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是唯一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核武器国家,其他核武器国家的消极安全保证均附带了前提条件和例外情形。因此,广大无核武器国家长期以来强烈呼吁尽快缔结一项普遍适用的、无条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无核安保国际文书,认为这是无核武器国家的正当合法权利。
裁谈会是国际社会谈判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的唯一适当场所。各方应切实增强政治意愿,不断凝聚共识,推动裁谈会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将无核安保问题作为最优先工作事项,继续成立无核安保问题附属机构,明确路线图或时间表,就具体问题开展实质性讨论,为尽早谈判达成国际法律文书奠定基础。应将核武器国家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确立为未来国际法律文书的核心义务。
与此同时,鉴于谈判缔结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面临的现实挑战,国际社会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应采取现实可行的中间措施,推动无核安保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核武器国家应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不制定针对他国的核威慑政策,不把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降低核武器戒备状态,不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有关核武器国家应废除“核共享”及“延伸威慑”安排,将部署在境外的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二是加大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核武器国家应尽快签署、批准有关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附加议定书,撤销在无核安保问题上附加条件的保留,保证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应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主张和努力,推动无核武器区涵盖所有地区和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均应避免采取破坏或损害无核武器区地位的行动。
三是强化现有无核安保政治承诺。联合国安理会可结合形势发展,在1968年第255号决议和1995年第984号决议的基础上,就提供无条件的无核安保承诺开展实质性讨论,力争达成新的共识。五核国可进一步探讨通过联合或单独声明等形式,公开作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四是拓展无核安保国际讨论平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应将无核安保作为优先议题,争取形成共识并纳入审议大会成果文件。加强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讨论进程,积极考虑设立“无核安保之友”小组、政府专家组、开放式工作组等新机制。鼓励国际军控领域智库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研究,为政府间进程持续提供政策供给与智力支持。
来源|中核战略规划研究总院
责编|廖涵琪
主编|连 敏
审校|孔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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