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2010年5月31日至6月1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四台机组进行了年度例行核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建造安全。
附件:2010年度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例行 检查报告 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
2010年度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例行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0年5月31日-6月1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二、检查内容
(一)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进展及分包情况(含营运单位设备监造情况)
(二)营运单位质量保证大纲执行情况
(三)重要构筑物土建施工质量
(四)核电厂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相关的专题
三、检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四台机组的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组成员来自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
检查组听取了汇报、抽查了相关的文件、巡视了施工现场,并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汇报,并在检查中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检查组通过检查认为,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建施工单位”)、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照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人员,组织机构完备,程序文件完整;抽查表明,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采购控制、检查和试验控制、不符合项控制、质保监查工作基本得到了有效实施。
同时,检查组还提出如下的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对于一期工程部分尚未解决的建造许可证条件,营运单位应尽快予以落实解决。
(二)营运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人员的培训管理,以保证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三)钢筋加工及存放场的钢筋存在部分钢筋标识牌脱落的问题,部分钢筋经长时间堆放已严重锈蚀。土建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钢筋存放场的管理,将钢筋的标识、挂牌、实体分隔等措施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
(四)对于土建施工过程中的不符合项,如预埋件安装错位等,土建施工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该类不符合项的原因分析,并做好相关的经验反馈工作。
(五)鉴于目前工程公司设备监造处承担多个核电项目的设备监造任务,营运单位应督促工程公司加强红沿河四个机组的设备监造力量,以保证对设备制造质量的有效监督。
(六)营运单位和工程公司等主要承包商应加强质量趋势分析工作,不仅仅是对质量数据的统计工作,重点要对产生不良趋势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跟踪落实。
(七)对于红沿河核电厂不同于参考电厂的厂址特征,营运单位在以后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继续加强对以下问题的关注:冬期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四台机组同时施工的现场协调及施工安排的问题,以及空气中氯、硫离子过高可能导致材料腐蚀从而引起现场物资储存和保养的问题。
对检查组提出的上述管理要求,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我局发文后一个月之内将整改措施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附:
检查组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称/职务 |
1 |
俞 军 |
国家核安全局 |
副司长 |
2 |
付 强 |
国家核安全局 |
项目官员 |
3 |
田 刚 |
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副处长 |
4 |
韩丽英 |
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监督员 |
5 |
郭海峰 |
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监督员 |
6 |
粟俊杰 |
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监督员 |
7 |
孙海涛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8 |
房永刚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9 |
赵善桂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0 |
侯春林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1 |
汤闵栋 |
苏州核安全中心 |
高 工 |
12 |
李卫星 |
苏州核安全中心 |
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