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5-01-07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使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的审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和相关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审批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审批工作。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及《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有关导则(HAF003)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
(八)《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模拟件制作》(试行)(HAD 601/01-2013)
(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
四、职责
(一)国家核安全局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证申请开展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工作,负责许可证的审批和证书颁发。
(二)技术审评单位
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的技术审评工作,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技术审评意见和建议,并对技术审评结果负责。
此外,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还负责行政受理大厅申请材料的初审,组织召开核安全专家审查会议及许可证证书印制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综合评价报告。
(四)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综合评价报告。
五、延续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单位,持证期间须有原许可范围内丰富的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并且质量史良好。如不满足延续申请业绩要求,则:
(一)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首次完成并交付验收相关核设备活动的单位,应重新申请相应许可证。
(二)持证期间无完工业绩但许可证届满时正在开展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单位,经审查同意后可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完成在制合同;待活动完成之后,应重新申请相应许可证。
(三)对于上述两种重新申请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华北站/其他地区监督站和相关工程公司的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受理。考虑到此类单位已承担过相关核安全设备活动,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四)应满足国家核安全局其他管理要求。
六、审批流程
(一) 申请
申请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及业绩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延续申请的,许可证到期自行失效。主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公文(主送:国家核安全局);
(2) 符合HAF601附件一格式及内容要求的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并提交申请材料完整性自评表(格式见
附件1)。
(3)提供典型产品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业绩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须用A4纸张双面打印并胶订成册(不能用活页夹装订),一式二份,并提交电子版(二份光盘或U盘)。申请公文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分别装订。
(二) 初审
行政受理大厅值班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格式内容不符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退回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转入下一审批流程。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应在相关设计和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对相关单位持证期间的活动业绩、能力维持以及质保体系运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是否受理其延续申请的建议。
(三) 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行政受理大厅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以工作任务单的格式(见附件2)向相关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征询意见(安装和无损检验),并视情况征询相关核电工程公司意见。
相关单位在收到工作任务单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综合评价报告,对申请单位持证期间的活动业绩、能力维持以及质保体系运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是否受理其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建议。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上述综合评价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形式审查报告,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和意见,报领导审定。对拟受理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无异议的发项目官员文予以受理(见附件3),组织至少2家技术审评单位同步开展技术审评。对拟不受理单位,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告知,无异议的,以局函通知不予受理(见附件4)。
(四) 技术审评过程
延续申请技术审评重点关注申请单位持证期间的活动业绩、活动质量及能力维持情况。对于满足延续条件的,简化审批流程,对于业绩不满足要求的,坚决优胜劣汰。对持证期间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每年均开展综合性检查或专项检查的申请单位,视情况组织许可证延续现场检查。主要过程如下:
(1)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技术审评单位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评组人员名单及审评计划建议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复核后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2)技术审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评计划安排提出各批次技术审评问题并报送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申请单位应按照审评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对审评问题做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通知技术审评单位对问题回答进行技术审评。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告知申请单位,无异议的,以局函形式终止审查,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原则上,技术审评单位应在制定审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一批技术审评问题;根据需要,在收到第一批问题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批问题。
(3)技术审评单位根据审评进度提出召开对话会的建议,国家核安全局适时组织审评对话会,以项目官员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审评对话会形成的工作单,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工作单答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技术审评单位。
(4)在技术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单位如认为申请单位不具备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评价意见,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告知申请单位,无异议的,以局函的形式终止审查,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5)国家核安全局视情况组织最终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技术审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由国家核安全局发送给申请单位,抄送技术审评单位。
(6)申请单位应在技术审评结束后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完工报告(若有)和最终版申请材料(一份纸质版,三份电子版),最终版文件应按照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单位提出的问题修改完毕。
(7)技术审评单位在收到完工报告和最终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最终版技术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中的许可活动范围表应与申请单位进行书面核实确认),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原则上,技术审评单位应在申请单位许可证到期1个半月之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最终版技术评价报告。
(五)行政决策
国家核安全局召开司务会,研究技术审评结论,提出行政决策意见。
(六)公示
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对拟批准的许可证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国家核安全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七) 审批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司务会纪要、最终技术评价报告等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以国家核安全局局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在国家核安全局许可证审批公文下发后三个月内完成许可证证书的印制,经国家核安全局盖章后发送相关申请单位。
(八)公告
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对许可证审批结果进行网上公告。
七、 时限要求
(1) 受理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受理地点为环境保护部行政受理大厅(环境保护部东门),咨询电话:010-66556049。
(2) 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八、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国家核安全局将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http://www.zhb.gov.cn/)公布和更新许可证审批信息。
九、其它
本程序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十、附件
2、工作任务单格式
3、项目官员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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