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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核电等未禁止领域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0-05-14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意见称,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意见共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

      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在市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意见中还鼓励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在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意见称要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此前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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