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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事故赔偿或达数兆日元

来源: 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1-03-25

      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开始讨论,怎么赔偿因核电事故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居民。原则上,由东京电力负担,但因赔偿数额可能达数兆日元,政府可能分担一部分。

      《原子力损害赔偿法》规定,核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在经营者。电力公司与保险公司、政府等签有补偿协议,当赔偿额在1200亿日元以内时,由保险公司等赔付。如果多于1200亿日元,超出部分由电力公司负责。必要时,政府会另行援助。

      1999年的茨城县东海村临界事故时,《原子力损害赔偿法》首次被用于实践。当时,核电站周围350米范围内的居民到外避难3天,此后共获赔150亿日元,其中140亿日元由肇事者东海事业所承担,10亿日元由保险公司支付,政府没有进行援助。

      福岛核电事故造成的撤离,从范围、人数、撤离时间,以及有企业不得不停业等方面看,危害程度远非东海村临界事故时可比。赔偿金额一旦确定,政府和东京电力即要讨论如何分担。到最终方案确定,尚需时日。

      《原子力损害赔偿法》规定,事故如因巨大天灾、外国攻击等引发,核电公司免予赔偿,全由政府补偿。不过,本月21日,内阁官房长官枝野幸男明确表示,因涉及国民感情问题,东京电力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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