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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

来源: 环保部 发布日期:2011-05-23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2011年4月19日,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站”)对你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院钴-60γ辐照装置仍未按照要求完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改造,贮源井水水质不达标,辐射安全标识不完善,而且在管理制度、法规执行等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你院立即进行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你院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列整改:

  1.按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的要求,完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改造;

  2.加强贮源井水循环,确保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落实华北站监督检查报告(北核发〔2011〕66号)中提出的检查意见。

  二、项目整改到期验收不合格,你院应停止使用该γ辐照装置。如有违反,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你院进行处罚。

  三、我部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华北站,对你院γ辐照装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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