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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颁布核事故民事责任法

来源: 世界核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2-10-22

      【2012年10月16日】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新颁布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核事故民事责任法,其境内核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将由相关核设施运营商单独承担。

      阿联酋于今年上半年开始在本国建造首座核电站,新颁布的核事故民事责任法制定了相关条款,规定了核事故发生后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同时还规定,不论核设施运营商有无过错,都将独立承担核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且运营商赔偿上限为4.5亿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的国际货币单位),约合25亿阿联酋迪拉姆(注:迪拉姆为阿联货币单位)或6.94亿美元。因此,要求运营商保险额或其他财政担保上限为4.5亿特别提款权。

      由于核事故的影响不限于一国境内,也会波及他国,阿联酋发布的法律中补充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以建立核事故国际责任的机制。核设施运营商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且依据该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承担的责任有限。这意味着国家将作为最后的承保人承担责任,这一点在工业社会的其它行业也得到体现。在规范国际核监管机制的国际公约中,最主要的就是国际原子能于1997年修订的《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阿联酋在今年上半年已将其正式修订入本国立法中。

      阿联酋在起草该国核事故民事责任法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了磋商,并经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律小组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导则和相关国际义务。阿联酋联邦核监管局(FANR)将成为实施该法律的责任机构。

      阿联酋驻国际原子能机构常驻代表哈马德-卡比(Hamad al Kaabi)宣布了该立法,并称其在推进阿联酋核能监管框架的发展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该机制在应对由核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方面,为公众和核能行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可预见的解决途径。”

      位于阿联酋Barakah地区的首座核电站目前正在建造,由韩国电力公司(Kepco)承建,业主为阿联酋核能公司(Enec),计划于2017年投入运营。

      翻译:国核工程有限公司翻译中心  郑岚     来源:世界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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