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加强核安全监管
来源: 世界核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3-06-19
欧洲委员会13日提议欧盟成员国每六年对其境内的核电站进行全面的压力测试安全检查,确保将任意事故中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的可能性“几近消除。”
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欧盟能源专员高特.奥廷格(Günther Oettinger)介绍了对2009年版的核安全指令进行升版时将要添加的新举措,并指出:“我们正在构建欧洲的核安全架构。”
这些建议包括定期压力测试、定期评审、设置现场应急中心,并建立任何情况下限制核泄漏的严格目标,但必须在欧盟部长理事会上得到欧盟27个成员国政府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这一提案将适用于132座核反应堆,发电量占据欧盟发电总量30%。
作为对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响应,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对境内核设施在各种紧急工况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给欧盟其他成员国进行同行评审。当时这项举措只是自愿执行的一项程序,但奥廷格期望对核设施的安全审查在未来能够成为强制性的举措,并提出具体的技术建议,他指出:“首次发布的安全指令对于确保核设施安全应采取的实际行动方面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安排部署”。这些新法案的实施将使得欧洲委员会能够对欧洲全境核设施的安全状态进行整体监管。截至目前,上述安全监管提议还未实施,核能安全问题是欧盟各国政府的主权责任。 然而,欧洲委员会已抓住机会推进核安全立法进程。奥廷格在13日的会上说到:“这是一个跨国问题,是我们都面临的问题”,“欧洲委员会的责任是确保核安全(在欧洲的每一座核电站)能够得到最高重视。”
欧洲委员会发布的这项提案还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应急预案,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在事故情况下扩散到周边环境中。欧盟还对新核电站提出要求,即其“设计必须能够确保在堆芯损坏的情况下,电站外部环境不受影响”。此外, “每座核电站需建立一个免受放射性、地震或洪水威胁的应急中心。”
在此次布鲁塞尔会议上,代表核工业利益的欧洲原子能公司(Foratom)表示这些提议“技术细节过多,难以构建适用于欧洲全境的核安全框架,且可能会威胁到各成员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该公司还辩称,“欧洲委员会应该等待其他国际性组织(如国际原子能组织)发布关于后福岛时代的核安全评估结果之后再修改欧盟现有的核安全指令。况且,根据规定,欧盟成员国要到2014年才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关于执行现有核安全指令的评估报告。
13日的提案还提出欧盟成员国政府当局应制定一项核事故情况下及核电站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公共沟通策略。各国政府必须“确保能够将事故情况下发生核物质泄漏的可能性几近消除”。
如果这项提案获批,根据规定,欧盟各国政府应当执行提案的各项建议,或者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帮助下接受欧洲委员会组织的其他同行评审。若欧盟成员国未执行该提案的相关建议,欧洲委员会最终可以向欧洲法庭(ECJ)提审。
翻译:国核工程有限公司翻译中心 郭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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