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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报告》发布

来源:能源经济网 发布日期:2014-03-24

      2014年3月10日,国际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在京发布《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报告,呼吁中国改革现有核安全监管体制,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安全文化,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改革建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投入商业运营的核电机组有17台,总装机容量为1483万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1.19%,距《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2015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要达到4000万千瓦差距很大。未来几年内,中国核电站建设速度和规模将领衔世界,目前中国在建核电机组共有31台,而且同时并存多种反应堆类型。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认为只有当中国核安全监管部门有效保障核安全,并且确保核废料以及核能所带来其他社会与环境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核电才有可能成为解决中国能源需求快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之一。中国应该深刻地从日本福岛核灾难中吸取经验教训,确保不会因为类似的原因出现核安全方面的问题。这不仅要提高核电厂超设计基准安全技术水平和相关标准以及严重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还要建立更加独立、权威、专业和有效的核安全监管体制,并建设至高无尚的核安全文化。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中国气候变化与能源项目在能源基金会的资助下,于2011年9月牵头组织了“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与安全文化”的课题研究,并在2013年12月底完成了《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报告。
      该报告参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分析评价了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等七个具有代表性的核电大国的核能发展现状与核安全监管体制,评价了美国核能管理与监管部门间职能协调、法国和美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德国和韩国在核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上的成功经验,以及日本和韩国在核安全文化方面的教训。
      该报告为国家核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提出的建议包括: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挂牌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缺乏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外事权。为加强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建立独立于其他部委之外,直属国务院的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并加强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资源配备、专业性建设和国际合作。
      由于中国政府机构的多次改革,造成核能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有交叉和重叠。目前核能管理主要涉及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核安全局,为实现改革的有效性,应理顺政府核安全的管理职能和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目前中国与核能相关的国家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的出台一拖再拖,《核安全法》也只是十二届人大的二类立法项目。应尽快制定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赋予核安全监管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还应在核安全法中建立核安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与核损害赔偿机制。
      虽然近期国家核安全局制定文件,强调安全文化对核活动相关单位的重要性,但是对与监管机构自身的安全文化建设重视不足。应同步加强核安全监管机构和运营商的核安全文化建设,并定期组织审查、评估和进行改进;公众对核安全监管机构和运营商核安全文化的提高起到重要监督作用,应对公众普及核能利用的科学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文化意识。
      负责制定场外核应急计划的地方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对核电的建设和运营了解不够全面,并且缺乏技术资源和专业性。为保证应急预案的可实施性,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参与每一层核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对核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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