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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来源:环保部 发布日期:2014-04-13

  徐大堡核电厂1、2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辽宁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函》(辽核办发〔2012〕13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核安全相关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徐大堡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辖兴城市滨海乡,拟建两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经审查,针对拟建堆型和数量,未发现不能满足相关核安全法规的厂址方面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你公司在开展相应规模和堆型的核电机组建设所需的准备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核安全法规及厂址审查过程中的承诺。在后续工作中,应跟踪关注厂址周边环境条件的变化(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如发现与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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