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入“核法”体现了权利尊重
来源: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5-08-11
《核安全法》已确定明年年中送交全国人大讨论,保证公众参与核电站规划和审批被写入《核安全法》。能源局人士称,“公众不同意,核电站肯定不会建。”(8月8日《中国经营报》)
核电作为清洁能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不过,核电站若是出现任何事故,都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近年来,基于自然因素如地震等,核电站造成的核泄漏与核辐射,对周边的环境形成了长期而致命的影响,比如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所带来的影响,至今都没有消除,而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没有解除警报。更重要的是,核废料的后续处理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面对越来越多的核废料,整个世界都在思考发展核电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在2014年召开的海牙国际核安全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要使核能事业发展的希望之火永不熄灭,就必须牢牢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基于此,尊重公众的意见并减少对核伤害的恐惧,就应当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如果说连公共产品的价格调整,都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那么事关更大安全利益和公共福祉的核电站建设,自然应将公众意见作为基础,以达到利益均沾和风险共享。若连基本的公众意见都不倾听,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无以满足,何以让公共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并因此建立广泛的民意基础?
“公众不同意,核电站肯定不会建”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自信。责任源于对公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而自信源于对自身工作能力的信任。因为出于对公众的权利尊重,才把同意与否、赞成与否作为先决条件;而在“谈核色变”的群体心态下,将这一条款列入法律并成为必然程序,就意味着决策者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想方设法去说服公众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在大型项目面临“邻避效应”的背景下,要通过民意关殊其不易,但能否顺利过关并获得民意放行,检验着政府的决心、勇气、智慧与诚意。
只有做到了极致,才能实现官意与民意的协调统一,公众意见可以决定核电站的去留,不失为公共决策者的自我施压。因为相比欧美等国家而言,我们在核电发展上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核电的安全保障率还不能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把国家战略与公共利益密切联系起来,让公众有基本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当为确保核电安全的必然要求。当某天,公众出于安全考虑不再支持核电,也会促进政府转换思路而去发展更为安全、清洁和环保的新能源。
网友评论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核电信息网拥有管理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核电信息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用 意见反馈 向网站管理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