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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津法院要求高滨核电站停运 尚属符合新标准首例

来源: 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3-10

  关于日本关西电力公司高滨核电站所在的福井县相邻的滋贺县居民要求该核电站3、4号机组停运的暂行处理,日本大津地方法院(审判长:山本善彦)3月9日作出了禁止运转的决定,理由是“严重事故对策及紧急时的对应方法存在令人担忧的部分”。该决定将立即生效。据日本共同社3月10日报道,这两座机组中的4号机组已因故障停止运转,关电10日将不得不停止正在运转的3号机组。

   该决定对福岛核事故原因查明工作缺乏进展的现状予以重视,日本政府强调为“全世界最严格”的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新安全标准本身遭到了质疑,被指“作为公共的安心、安全之基础的想法必须加以斟酌”。

  正在运转的核电站因法院临时处分决定而停运在日本全国尚属首例。这是福岛核事故后禁止核电站重启与运转的第三例司法判决,其中通过关于是否符合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新安全标准的审查后再重启的核电站被喊停也尚属首次。福岛核事故即将过去5年,此次的决定必将对推进政府符合新安全标准的核电站重启的能源政策与电力公司方针带来重大打击。

  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推进重启的方针不变。”关电表示“对此感到极其遗憾,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将开展不服申诉程序。若此次决定不被推翻,高滨核电站将不能重启。

  审判长山本针对关电则指出:“应该具体说明鉴于福岛事故的原子能管制行政变化,为核电站设计和运转的规定如何得到强化,进行了怎样的对应”,要求负起周密的证明责任。

  在此基础上对紧急时电源确保及“标准地震动”(抗震设计大致标准的摇晃)的设定等进行探讨。此次认定“关电方面所主张的鉴于福岛事故的严重事故对策相关设计思路、依靠外部电源的紧急时应对措施以及耐震标准的制定存在问题。”

  另外还指出海啸对策及疏散计划也留有疑点,因事故影响的广泛程度疏散计划也“有必要由中央政府主导尽早制定”。

  提出申诉的是距离高滨核电站约70公里的滋贺县居民。这是日本大津地方法院第二次作出暂行处理的决定。在上一次的审理中,山本审判长2014年11月以“重启并不紧迫”为由予以驳回。居民方面于2015年1月再次提出申诉。

  2015年4月,日本福井地方法院也曾作出禁止重启高滨核电站3、4号机组的处理决定,而同年12月另一名审判长撤销了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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