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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对核电厂外围设限制区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发布日期:2016-05-24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规定,根据需要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在核电厂外围区域设置规划限制区等。

  江苏作为目前拥有已运行核电站的省份之一,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核电的发展。根据《条例(草案)》,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江苏行政区域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核事故应急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核事故预防是核安全工作和核心。《条例(草案)》中明确,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当充分考虑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并根据需要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以保护周围环境以及公众的健康的安全。在核电厂外围区域设置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小于五千米。

  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和省核应急委员会接到核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按照职责和报送途径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政府报告,根据需要向相邻地区通报核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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