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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安全要习惯接受公众“诘问”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6-11-03

  随着公众对健康和环保日益重视,对核安全会有更高要求,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和沟通机制也将变得更为重要。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审核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这样的规定包含了政府依法主动公开核安全信息,和被动接受公开核安全信息,即公众申请要求公开,政府要予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核电安全与环境保护,与公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密切相关。国外发生过的核电泄漏惨剧给人们非常直观的恐怖印象,加之公众对核电、核辐射的科学知识知之甚少,加深了大家的不安全感,甚至有谈核色变之势。

  无论是2010年的大亚湾“核泄漏”虚惊,还是今年8月闹得沸沸扬扬的连云港核废设施选址风波,都显示出,公众对核安全极其关心,高度敏感。这与核安全信息不够公开,公众对其神秘莫知有很大的关系。

  此次审议我国的首部核安全法,弥补了核安全顶层法律的缺失,意义深远。一方面,核能作为清洁能源正在被大力建设使用,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

  另一方面,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能发展安全性的质疑不断。缺乏相关专项法律不利于建立中国核发展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更重要的是,对核安全进行专项立法,对核设施、核材料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管、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核事故的危害,有利于消除核电发展阻力,克服能源供应瓶颈制约。而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和沟通机制,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和核电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核电安全专业性强,公众不可能全面了解,不了解是恐惧的根源,恐惧具有强烈的传染效应。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在核电安全信息公开上过于保守,关门搞规划,突击上项目,对核电设施安全性喜欢拍胸脯表态,缺少真诚的解释,出了安全事件急于隐瞒,造成公众对核电安全的“细思恐极”的防备,对核项目形成“一说(建)即反”的心理。

  核电安全是一个世界问题,全世界原子能开发大国,都吸取了惨痛的教训,将核安全信息的开放与透明,作为发展核电的重要前提。比如2006年法国国会出台了《核透明与安全法》,强制要求相关单位透明公开核信息,任何个人都有权向核电站运营商要求提供有关核安全及核辐射的信息,这些好经验应该被我们吸收。

  随着公众对健康和环保日益重视,对核安全会有更高要求,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和沟通机制也将变得更为重要。没有这些机制,公众缺少参与的前提,“重大核安全问题应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无从谈起,利益不能协调,就达不成共识。

  虽然审议中的核安全法草案对核电安全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但据以往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政府在主动信息公开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被动的信息公开很少。这需要公众习惯于向政府申请核安全信息公开,政府也要习惯接受公众的“诘问”,不设障碍,开诚布公,要做到在核电安全上“没有什么信息是可以隐瞒的”,经得起任何质疑,以期获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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