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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雏形初具 多措牢筑核电安全续航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发布日期:2017-05-02

  核安全法草案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据悉,相较于此前的一审稿草案,此次草案对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都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核安全法草案雏形初具 多措牢筑核电安全续航
 
  核电建设将纳入法律的轨道。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再次提请会议审议。
 
  相比于此前草案一审稿,此次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完善。我国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
 
  根据我国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将达近百台。“这也意味着,未来4年待建核电机组将逾40台。以此推算,今后4年,平均每年将新批建核电机组8台。”业内专家说。
 
  基于上述背景,作为核电大国,也因此迫切需要有一部法律对核的行为进行规范。草案按照确保核安全应当从高从严的要求,重点围绕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对核事故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事故信息”同样是草案新增的规定。而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问题,草案将放射性废物明确纳入适用范围。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是影响核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滞后于核能发展的需要,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刻不容缓。
 
  鉴于此,有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一审稿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内容比较单薄,建议补充完善。有的建议增加放射性废物运输的规定。此次草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包括: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对放射性废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而我国目前对核安全的监管体系仍较庞杂,在这部法律里,如何把监管的权力与职责问题明确、理清,将是难点之一。建议将核实施首次装投料许可和运行许可合并为运行许可,规定核实施营运单位在首次装投料前应当申请核实施运行许可。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草案二审稿还加重处罚,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草案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对于核损害赔偿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建议进一步研究,多位委员在审议中建议对这一问题要进一步细化。对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最高赔偿额和国家兜底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单位还建议单独制定和损害赔偿法。
 
  此外,区别情况作出规定,核安全文化培育和建设属于倡导性规定,不宜规定处罚,而对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加重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草案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放射性废物运输方面,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同时,草案还对法律适用范围、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的责任、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另有舆论曾指出,“该草案不仅是路线图,更是施工图。以此为开端,我国在向核安全监管强国转型的路上不断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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