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日期:2010-05-07
近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包括风电、核电等在内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做出的。
通知指出,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通知同时指出,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需要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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