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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核电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4-05-07

环境保护部总后勤部  文件 

环发[2014]61号  
  

关于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环境安全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军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二、军队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环境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领取《军队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地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军队核技术利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换领《军队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

  三、《军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取得地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军队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仍由原发证机关负责,2015年1月1日起由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四、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以及批准的《军队单位开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审批表》,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五、军队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军队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严格监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军队核技术利用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辐射环境和人员安全。

  环境保护部 总后勤部

  2014年4月28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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