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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子能法》立法30年(二)

来源:中核工业 发布日期:2014-06-24

  2008~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起草

  200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国防科工委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办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公约和协定的谈判和履约等有关工作,承担核工业的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原国防科工委管理核电的职能划给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为了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适应我国原子能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工信部自2009年开始委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继续开展《原子能法》立法研究工作。

  通过召开一系列的研讨会、论证会,《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2010年9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马凯在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及杜祥琬、王乃彦、陈佳洱院士“关于尽快制定《原子能法》的建议”上作出批示。2010年1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张德江,国务委员马凯对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有关人士建议尽快制定《原子能法》”一文作出批示,为《原子能法》列入2011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12月3日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开会,传达国务院领导批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011年2月22日再次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开会,传达了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的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原子能立法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建议,《原子能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继续抓紧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工作中应注意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作用;在该项立法中,应注意体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原子能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原则,并注意处理好法律规定基本制度和由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关系。法制办将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草案起草的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1年3月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商请成立《原子能法》立法起草组和专家组的函,组成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国斌为组长的17人立法起草组,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张华祝为组长的19人立法专家组。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了《原子能法》立法起草组和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并委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立立法起草工作组,由研究开发部主任郑玉辉任组长,负责《原子能法(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组在对原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和工信部主持下产生的《原子能法(草案)》进行分析比较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子能法》的定位、《原子能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主要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充分吸取了立法起草小组的意见和专家组的咨询建议,于2011年12月完成了《原子能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于2012年12月形成了《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根据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起草工作组又对《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于11月初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14年初完成了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工作。

  2014年:新的起点

  在我国向世界核工业强国迈进的脚步声中,我们迎来了《原子能法》立法30周年。3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海牙核安全峰会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中国的核安全观,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国要切实履行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巩固和发展现有核安全法律框架,为国际核安全努力提供制度保障和普遍遵循的指导原则”。4月,中央领导又对完善核领域法律体系作出重要批示。《原子能法》立法正站在新的起点上。

  4月25日,国家国防科工局召开《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座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兼国防科工局局长许达哲出席并讲话,强调要“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尽快出台”。

  历史经验表明,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尽快出台,需要更加有力的组织领导,需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大力协同,需要妥善处理好立法中的有关问题,需要行业内外专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有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力指导,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有30年来原国家科委、原国防科工委组织《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奠定的良好基础,有国外37个国家和地区的《原子能法》立法实践作借鉴,在国防科工局的坚强领导下,一定可以实现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尽快出台的目标,为原子能事业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法制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作者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主任、原中国核工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郑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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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国务院条例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9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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