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新社 发布日期:2025-05-14
中新社台北5月13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13日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简称“核管法”)。依有关规定,已停止运转的核电厂仍可申请换发执照,执照有效期可延长至20年。
综合联合新闻网、《经济日报》等台媒报道,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台湾核电设施运转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0年,期满后继续运转者,应于执照到期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换发执照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多位民意代表指出,核电是台湾重要的能源手段,符合岛内民众和企业利益。不过,当天通过“核管法”之后,是否延用仍由主管机关决定。
台媒此前报道,台湾最后一座仍在运转的核电设施将于今年5月17日除役,为应对“核电归零”后供电不足的窘境,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提出“核管法”修正案并达成共识,联手推动延长核电厂服役年限并放宽重启条件。(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核电信息网拥有管理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核电信息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中国核电信息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用 意见反馈 向网站管理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