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22-03-02
《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第四卷)》已完成出版发行,这是一本发产业先声的智慧文萃,是行业专家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产业前途命运进行思考的思想文库。自2021年12月起,协会微信公众号将精选大部分文章与广大读者共享。今天推出的是核电建设与运营管理板块文章《正确处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关系》。
方明豹
国核浙能核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正确处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关系》
海洋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我国海洋面积相当于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是重要的“第二疆土”和“蓝色粮仓”。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一环, 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海洋保护利用过程中的具体实践,是实现海洋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核电是高效、清洁、低碳、安全和经济的清洁能源,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的主要途径,是国家今后电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也是全面进入清洁能源时代的必然选择,国家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未来核电发展将迎来重要机遇期。核电项目前期工作,政策性强、审批复杂、涉及专业范围广、公众关注度高,是确保核电项目安全、质量和经济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本文所指的核电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核准之前开展的前期所有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厂址普选与备选、初步可行性论证研究、立项、可研专题研究、厂址所涉专项规划调整、用岛用海方案论证、可行性论证研究、支持性文件获取、项目核准等。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重视不够,对其内涵及要求了解不深,核电项目前期工作者在二者之间很难找到有效统一,易造成顾此失彼,欲速不达。研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关键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并正确处理之,对推动核电项目及行业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
1.1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日益提高。原国家海洋局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于 2015 年 7 月颁发了《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 年)。《实施方案》坚持“海陆统筹、区域联动” 的原则,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为主线,以制度体系和能力建设为重点,以重大工程项目为抓手,通过努力,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完善,海洋管理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取得重大进展,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
1.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
海洋生态文明可以概括为人类遵循人、海洋、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综合,或者是人与海洋、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文化伦理形态。海洋生态文明的核心在于“形成并维护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既不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必须保持海洋的原本状态,也不是海洋的发展变化完全服从于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而是人的全面发展与海洋的平衡有序之间的和谐统一。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实现海洋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坚持人类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指导,走共生、共赢之路。
2 核电项目前期工作
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两个重要阶段任务,即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
2.1核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
核电项目业主在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阶段,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源或电力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开展地形地貌、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外部事件、电力系统、人口分布、应急撤离等专题研究工作并编制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在取得规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后,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负责审查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具审查意见。审定后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核电项目业主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将厂址列入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必要条件。
2.2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一系列工作。
2.2.1可研专题研究
核电项目业主需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进一步开展专题研究,专题可分为:地形地质类、水文气象类、生态环境类、电力类、数模计算类、物模试验类、专项评估类、(用岛)用海类等共计 40 ~ 50 个专题,完成这些专题研究并编制相应研究报告。
2.2.2厂址区域专项规划调整
核电项目厂址区域所涉及的专项规划一般包括: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土地规划等,新建核电项目建设一般不满足上述专项规划要求,均需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2.2.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案论证
如果核电项目需较大规模使用无居民海岛,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岛保护法》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并按有关流程上报申请,经国家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听证,在征求各级政府及专业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用岛具体指标需进行量化,主要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自然岸线保有率、植被覆盖率等。
2.2.4海域使用论证
核电项目用海包括围填海和温排水用海,实行用海预审制度,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阶段或项目申请核准之前,需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在取得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签发的项目核准文件后,向国家自然资源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确权取证。
申请围填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控制各项用海指标,主要指标要求如下:海域利用率(%)、岸线利用率、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投资强度(万元 / 公顷)、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比等。温排水用海主要指 4 ℃温升影响面积,其指标需要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指南要求,并尽可能减少。
2.2.5支持性文件获取
项目核准前不同阶段需要获取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提交“两评”报告评审时, 需要获取 10 个左右的支持性文件;提交可研报告评审时,需提交约 20 个支持性文件;申请核准时,需要提交10 个左右的支持性文件。不同阶段提交文件有部分重复。
2.2.6选址阶段“两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综合性报告编制与评审
核电项目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和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简称“两评”报告)获得批复,是项目核准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委托有资质的总体设计单位编制,取得规定的支持性文件后,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定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核电业主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
2.2.7项目核准
核电业主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到国家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在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前,需完成 40 ~ 50 个专题研究和专项评估,取得 25 ~ 30 个地方或国家层面的支持性文件。
3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关键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
3.1与核电产业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为我国能源特别是核电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站在历史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维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中,特别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两大生态文明理念,要成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与遵循的指导思想。
核电产业发展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核能作为现代能源,理应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核能不仅是满足我国社会发展对能源需求、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也是优化能源结构、履行减排承诺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手段。
3.2与专项规划调整
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坚持生态文明作为引领, 遵循“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海洋生态红线、海洋带规划、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等“多规合一”纳入海洋空间规划进行有效管理,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要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布局海洋(海岸带)生态空间、产业空间和生活空间,统筹考虑城镇开发、产业布局、自然保护。要全面实施生态环境“三线一单”制度。
核电项目一般选址滨海或海岛,在前期推进时,要确保厂址区域在空间规划中“核电备选区块”和海岸带规划中“重点利用空间或产业空间”内。同时,厂址不触碰生态红线,工程水质排放标准符合海洋环境功能管控要求。如果不满足,必须予以及时调整。
3.3与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论证
海岛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阵地,也是国家海洋战略安全的基石,合理开发建
设海岛对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作用,但海岛资源短缺、生态脆弱、极易破坏、修复难度大,是自然界最薄弱的生态系统之一。因此,需构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观,科学合理规划保护和利用,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对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海岛开发利用论证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集约节约、绿色低碳”的原则,科学布局工程建设内容,严守生态红线,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方案,深度应达到工程可研阶段要求,重点论证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影响等的保护措施可行性、有效性等内容。
3.4与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是有序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国家科学用海、规范用海的集中体现,对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域使用论证应以“生态优先,节约集约”为原则,将项目的用海面积和平面布置合理性作为论证的重点,此外,用海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还在于项目施工期挖泥、抛石、疏浚、炸礁等施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需进行海洋环境影响分析。此外,对于新增围填海项目,要按照“保护优先、红线管控、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同步规划、设计生态建设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
3.5与项目总平面规划
核电项目总平面规划需要把握以下原则:第一,以“建设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为理念,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不断优化总平面规划,要最少占用岸线资源、最大程度减少对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等的影响,围填海、温排水用海面积要合理,要将海域利用率、岸线利用率、海洋生态空间面积占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有机结合,既满足指标要求,又与同类型已建设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尽可能最优。第二,“符合厂址区域专项规划要求”原则,厂址所在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规划、生态红线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均需符合厂址开发要求。第三,“专业化、标准化”原则,除了需要满足核电功能空间外,还需要不断优化生态空间布局。
3.6与项目取排水方案
核电项目温排水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温排水对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温排水氯化处理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温排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为此, 需开展温排水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价。
核电项目在设计取排水方案时,除考虑保证核电厂取排水安全和取水温升要求外,必须重点关注生态保护要求,温排水影响范围须避让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海洋保护区)、限制开发区(特殊保护海岛、重要渔业区)以及生态红线区。排水口设置应当体现离岸深水的原则,尽量减少温排水用海面积,降低温排水、低放射性废液对周边养殖等开发活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应在入海排污口和周边海域设置自动监测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建设固定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如果采用明渠取水,其护岸工程涉及围填海,需要满足围填海管控要求。
4 建议
4.1存在问题
国家和核电项目业主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海洋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冗杂,变动大,系统性还有待加强,同时,主管部门部分职能重叠;核电业主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意识依然薄弱;项目前期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在用岛用海论证、总平面规划、取排水方案设计时,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还不到位;公众对核电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还不太了解等。
4.2建议
正确处理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核电项目前期工作之间的关系,需要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海洋生态文明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为基本遵循,重点实现三个转变,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三个转变如下。
一要转变核电项目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致力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自觉推动项目发展向和谐发展的转变,经济发展向全面发展转变,真正做到产业优化、功能优化、生态优化。
二要转变核电项目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思路。要站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高度, 提高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动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引领,融入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具体行动中,落实在方案设计中。
三要转变核电项目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管理方式。把生态优先真正落实到依法管理上,严格项目生态内容的审批,强化生态建设、生态修复和生态指标管控。
四个方面的工作如下。
一是健全完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核电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有法可依。要科学编制海洋发展各类规划,发挥规划的主导作用;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海洋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二是明确核电项目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政府在顶层设计和宏观引领方面起导向作用,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内容与原则,做好海洋生态理念引领、海洋生态社会管理、海洋生态法制规范、海洋生态公共公益。核电业主要提高认识,强化技术支撑,落实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
三是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用岛用海。在设计总平面规划、取排水方案、用岛用海方案时,尽量减少用岛数量、减少占用自然岸线、减少围填海面积、减少温排水对海洋环境影响、增加生态空间,做好生态建设和修复。
四是提升公众生态文明观,发挥公众参与作用。通过专题讲座、论坛、展会、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广泛传播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方便公众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形成“保护海洋生态,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提升公众的关注度、支持度以及参与意识和能力。(本文刊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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